5月1日起,《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关于新《条例》,下面几件事你知道吗?
1.新《条例》有哪些显著的变化?
和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测绘条例》相比,新《条例》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更名为《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增加多个章节:专设“地理信息服务”章节,规范了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等内容。专设“基础设施”章节,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专设“监督管理”章节,建立实时动态监管、市场信用管理、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管理、联合执法、市场巡查、涉外测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此外,新《条例》首次规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发布程序,要求定期开展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要使用地理国情监测信息,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地理信息保障。
2.不动产测绘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新《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是指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只能在注册单位经注册测绘师本人审核的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上签字。
3.地图都要审核吗?怎么审?
关于地图审核,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像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不需要审核。新《条例》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同时规定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4.在地理信息服务中,怎么样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根据地理信息公开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开使用的地理信息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军事设施固定建筑物、构筑物不处理、不标注。保密技术处理的方法:一是对地理信息空间位置采用非线性变换,使其达到公开使用的要求。二是采用1:25万及以下比例尺或公开出版的地图同名点套合的方式进行偏移。三是删除地理信息公开使用规定中1036层中涉密和敏感的276层属性信息。四是对优于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采取重采样抽稀处理。
5.转包和分包有什么区别?测绘公司之间能互相转包业务吗?
《测绘法》明确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新《条例》明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新《条例》还规定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而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转包是指将整个项目转让,分包是指部分项目内容转让。测绘单位之间不可以转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6.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有什么变化?
新《条例》简化备案手续,减少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但是增加分包备案要求。新《条例》规定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7.哪些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要进行监督检验?
新《条例》规定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新《条例》明确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同时规定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8.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有调整吗?
新《条例》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原文阅读:《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