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22日上午9点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名志
发布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秦国臣,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孙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晓红,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周文博
发布议题:《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
张名志: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为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和规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秦国臣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孙玉同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晓红同志、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周文博同志。我是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名志,主持这场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市政府法制办秦国臣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孙玉发布新闻;二是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首先,请市政府法制办秦国臣主任发布新闻。
秦国臣: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规范行政调解网络建设、制度体系、文化体系和效能体系建设。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央就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都明确提出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健全工作格局、推进制度建设、搭建化解平台、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要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工作,逐渐由边缘走向舞台中央,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从“落后的社会生产”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表象上看,社会主要矛盾从原来的“数量短缺型”的低层级供需矛盾,向“质量不足型”的高层级供需矛盾转变,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降低了、缓和了,但实质上矛盾的内涵更加拓展、外延更加宽泛,根据“水涨船高”的原理,意味着新时代各项事业发展遇到的挑战、险滩、坎坷会更多,应对矛盾、解决矛盾的难度会更大、要求会更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行政机关转变观念,发挥行政调解的“缓冲器”和“减震阀”作用。
(三)推进全市行政调解的迫切要求。连云港市行政调解工作2012年开始起步,一直在稳步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涉校涉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较为集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特别是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工商、物价、人社及城管等领域行政调解任务较重,需要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个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明确行政调解内涵、范围和原则、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落实工作保障等。
(一)工作目标。提出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培育行政调解文化,健全保障机制,提高行动调解率和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行政调解定义、范围和原则。
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有三方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有四项:即合法合理原则、积极主动原则、优先及时原则、平等自愿原则。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网络,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由政府领导、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着力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四)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中应当健全的六项制度,即统计报告制度、分析研判制度、告知制度、行政调解员选任及培训制度、回访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分别从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的参加人、行政调解的受理、调处、终止及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行政调解的期限、行政调解文书归档等九个方面对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六)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分别从强化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制度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创新行政调解方式,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心理咨询师以及其他领域专业化社会力量作为调解志愿者,为人民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鼓励和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操作规程。
(七)落实工作保障。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建设等四个方面落实保障措施。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创新点
《实施意见》在充分总结我市近些年来行政调解制度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在行政调解制度设计方面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
一是全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程序。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员的选定、受理、调处、终止等行政调解程序均进行了规范,并详细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行政调解案件办理期限、行政调解文书的归档等事项。进一步体现调解程序的规范化。
二是建立了行政调解案件司法确认制度。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调解机关依法对调处民事纠纷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关专用印章,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同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每一份民事合同性质的行政调解协议书都能得到依法确认,有效提升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率。
三是强化了行政调解文化建设。
1、统一行政调解标识。标识的含义是,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疏通心理,达到握手言和的行政调解目的。元素的含义:红字代表党的领导;握手图形又像大地,代表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化解社会矛盾;橄榄绿象征和平;天平是钥匙和“正”字的抽象变形,表达了公平公正;钥匙代表调解者发挥聪明才智,打开心结;两只手紧握象征达成共识,定纷止争。
2、践行行政调解文化。大力弘扬传统“和”文化,把行政调解文化建设融入行政机关文化,并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开辟专栏进行“和”文化宣传,扩大“和”文化的熏陶受力面,让谦和、礼让的美德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将工作制度、流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上墙公示,挖掘历史文化,精选集情、德、法于一体的警示名言悬挂于调解室内,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张名志:谢谢秦主任。下面,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孙玉发布新闻。
孙玉: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媒体和各位记者朋友,表示热烈欢迎!也向你们多年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和宣传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4月1日,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此项创新机制予以肯定,编发简报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参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一下:
一、《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01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行政调解。”
为推进和规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我院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积极探索创新,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以期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调解的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的概况
本《通知》共32条,既贯彻了上级文件精神,也体现了我市法院司法护航的工作导向,注重精准服务保障。
第1-7条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及程序。行政调解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调解、作出行政裁决及作出处理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出具承诺书,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等原则组织调解,确保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
第8-12明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行政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并应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严格审查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13-18条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并明确不予受理、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终结司法确认程序、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等具体情形规定。
第19-20条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确认案件为独任审理,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21-25条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重点审查事项及裁定驳回申请、不予确认效力、裁定协议有效及裁定驳回确认申请的具体处理情形。
第26-29条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的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等规定。
第30-32条规定了情况通报、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三、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
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先经行政调解机关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而后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协议需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明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在这个前提下,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需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5)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四、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具体流程
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解下,签署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效力。
各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案件,在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应当及时告知主持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调解协议有履行内容的,可以要求该行政调解机关或调解员督促当事人履行。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现实意义
目前涉及社会民生的大多主管部门均明确了行政调解职责,并大部分出台了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活动可以从三个维度实现社会和谐。
一是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为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调解议,再由司法机关加以确认,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二是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行政机关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它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纷的解决,又进一步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当事人和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促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同政府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关系。
三是保证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内在的和谐。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但因此类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之行政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故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将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且不收取诉讼费用,裁定确认后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达到减少诉累、降低经济成本及快速处理矛盾纠纷的目的。
朋友们,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司法作用不可或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市法院将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自觉担当时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为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全市建设总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张名志:谢谢孙专委。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行政调解是多元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市将如何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杨晓红:我市从建立全覆盖的行政调解工作网络、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体系、建立行政调解文化体系、建立行政调解效力体系等四个方面,以树立品牌为工作目标,全面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第一方面,建立全覆盖的行政调解工作网络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行政调解工作网络。并在重要、敏感区域设立行政调解联络点,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矛盾不上交。
第二方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体系,包括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和行政调解程序制度,建立行政调解责任清单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同时规范调解工作格式文本。为规范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三方面,建立行政调解文化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和文化。
首先是设计并统一行政调解标识。标识的含义是,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疏通心理,达到握手言和的行政调解目的。
二是积极践行行政调解文化。大力弘扬传统“和”文化,把行政调解文化建设融入行政机关文化。各行政调解机关将工作制度、流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上墙公示,精选集情、德、法于一体的警示名言悬挂于调解室内,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第四方面,建立行政调解效力体系,着力提升行政调解质效。一是择优选配行政调解员,建立行政调解智库。在行政调解专家库中充实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
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强化行政调解队伍的专业培训。
三是加强三调联动。定期召开三大调解联席会议,分享、研讨调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遇到的难题。
四是积极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对疑难复杂的调解案件,采用联动会诊法——实行三大调解机构、法律专家、心理咨询专家多方联动,会诊攻坚。同时运用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调解,实现调解的快速便捷。
我市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获评 2018年度江苏省依法行政示范项目。
下一步我市将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着力打造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升级版,筑好依法行政“防火墙”和“防波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行政调解率和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记者:行政调解有什么重要重要意义?
杨晓红:(一)行政调解完善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尽可能的条件。所以,行政调解立足于宽容、理解和信任,通过引导、沟通和协商,最终促使纠纷的解决。这比一纸胜诉判决书来得更亲切。
(二)行政调解更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行政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样既体现了当事人的基本意志,又解决了纠纷,更重要的是了结了个人间的不良情感,恢复了人际关系的和谐。
(三)行政调解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文明执法。首先,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相关资质,兼有专业知识和纠纷解决的行政管理经验,在主体上具有权威性,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同时,行政调解打破了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服从式管理模式,推行当事人自治为主,政府干预为辅原则,采用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等方式,有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促进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增强政府的亲和力,这与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建设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吻合。
记者:对于当事人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及确认吗?
周文博: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人民法院首先需审查其请求事项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5)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是需要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同时,对于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的,将依法对行政调解协议是否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序良俗等诸多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张名志:记者朋友们,希望大家深入宣传《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为通知和意见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行政调解顺理开展。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