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公民从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二、办理机构
连云港市民政局
三、办理地址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2楼)
四、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七、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