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非婚生随父(母)申报特殊情形证明,免除被投靠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同意入户声明……近日,市公安局出台2018年户籍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八项措施,内容涉及免除申请、简化申报证明、明确免于提供证明材料、降低审核层级等情形,更加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新措施施行后,属于《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无需办事群众再提交书面申请(微警务办理业务除外)。对涉及非婚生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证记载父、母信息),如存在父母一方失去联系且无法查找特殊情形,派出所凭直接抚养父母一方出具的“如另一方将来主张权利,其无条件配合”书面承诺,经社区民警调查即可,原来规定的父母抚养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再提交。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有几种情形,被免于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公安相关系统联网查询或有效居民户口簿已注明的,通过系统截图打印或复印居民户口簿存档,无需提供父母、子女等关系证明。居住证明由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无需办事群众提供。关于户口迁移相关条款涉及的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同意入户声明,改由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字同意即可。此外,离婚回原籍投靠农村地区父母的,原本规定“公民因离婚回原籍与父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改为以离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有6项户口办理事项的审批层级被降低。其中,未满6周岁的姓名变更(非婚生或父母离异除外)、非婚生随母出生登记申报(出生证仅有母亲信息)、涉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市(县)间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审批改为户籍窗口前台当场办理。涉及我市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情形的户口迁移由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审批改为户籍窗口前台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上除外)和市内从学生集体户迁入非学生集体户的户口迁移,由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审批改为派出所审批。
为提高户口审批工作效率,新措施明确了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以及非婚生随父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等14项户口办理事项,由社区民警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均推行户口审批“容缺受理”机制,在必要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合法的基础上,其他条件或部分辅助材料存在瑕疵、缺漏的,在告知所需补齐材料后,可以先行受理,进行材料审核程序,待申请人材料补齐后当场审批或上报,避免群众多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