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9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伤保险调剂金是指市本级和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助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任务。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足额提取工伤保险调剂金,并上解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度使用。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
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额在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额补助;缺口额在上解金额1-3倍之间的给予适当补助,超出3倍以上部分由预算单位动用历年结余或地方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没有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额在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补助;缺口大于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可动用该预算单位历年结余或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预算单位遇有重特大事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用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预算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预算单位因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申请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求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并努力完成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扩面征缴任务;
(二)按时足额完成工伤保险调剂金任务;
第六条各县申请使用调剂金,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下拨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市本级申请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各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调剂金不得用于支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或工作经费。
各预算单位对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年终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